引言:由於對報紙著作權的認知不足,不少政府機關及企業誤以為報紙內容都可以自由利用。本系列特邀「著作權筆記」公益網站主持人章忠信先生,分析報紙內容再利用之實務與著作權法關係。

報紙的著作權

章忠信 「著作權筆記」公益網站主持人 「著作權筆記」公益網站:copyrightnote.org 寫信給作者

依據著作權法規定,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文字報導,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,這是從新聞傳播自由的立場考量,希望新聞報導能廣為流傳利用,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。不過,若因此就以為報紙不受著作權法保護,可以自由利用,那就大錯特錯了。

首先,只有以簡單的新聞文字報導,依新聞學的5W1H ─「何人(who)、為何(why)、在何時(when)、何地(where)、如何(how)、發生何事(what)」等單純要素表達的內容,才是著作權法所謂的「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文字報導」。實務上的報紙內容都同時有記者觀點、判斷、評論或背景資料,夾敘夾議,不是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,因此,一篇完整的新聞報導其實是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。

其次,報紙上的內容除了文字的報導,還有照片、漫畫或圖表,這些非文字內容在著作完成時,就立即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。

進一步來說,報紙由多篇文字、照片、漫畫或圖表組合的過程,編輯的選擇及編排,具有創作性,每一天的報紙都是獨立的「編輯著作」,縱使其中有些是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文字,也不影響整份報紙享有完整的著作權。

報紙的著作權歸屬,關係著利用報紙內容應該向誰取得授權。一份報紙是由多位記者採訪寫作,及各層級編輯改稿、下題、編版協力作業共同完成。依著作權法的規定,原則上是以實際編寫的記者及編輯為著作人,但著作財產權則歸屬報社。讀者從報紙上看到記者或編輯的署名,是著作人格權的表現,但要利用報紙內容時,則是著作財產權的領域,應該與報社接洽授權事宜。至於不是內部記者完成的邀稿或投稿,報社通常會透過契約約定取得相關權利。有了這些法律關係,報社對報紙內容就享有再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的權利。

【2012-11-15/聯合報/AA4版/教育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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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剪報」不可侵害著作權

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,報社同時出版紙本和電子版報紙的情形相當普遍。報紙的電子版包括免費的新聞網站、付費的報紙原版影像或新聞資料庫等等。由於報紙的新聞內容仍是社會的主流資訊,無論是紙本或電子版的「剪報」,都仍是多數政府機關及企業蒐集情報的主要方法之一。

政府機關及企業剪報,無論是將紙本影印、掃描或直接複製儲存網站內容,都屬於「重製」行為。若進一步將剪報的數位檔案傳送給內部員工,則屬「公開傳輸」。有些政府機關及企業甚至將剪報傳送給外部不特定對象或客戶瀏覽,或是累積成數位資料庫提供查閱,這仍是「重製」及「公開傳輸」的作為。這些作為原都屬於報社對其報紙依著作權法專有的重製權、公開傳輸權,政府機關及企業要重製或匯集剪報,不問是作營利或非營利用途,都應取得報社的授權。

報社在網路上開放報紙內容供公眾瀏覽,無論免費或收費,都沒有放棄著作權。政府機關及企業未經授權進行剪報工作,並進一步散布,勢必影響報紙的發行量,衝擊發行及廣告收入,另外也會減少使用者點閱新聞網站內容,及訂閱新聞資料庫服務,損害媒體的數位營收。換句話說,政府機關及企業對報紙內容的剪報,屬於經常性大量地重製或公開傳輸,都已「嚴重不合理的損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」,超越了著作權法所允許的合理使用範圍。

政府機關及企業的經營都需要成本,如果剪報已成為業務必要的一部分,就應該取得報社對內容再利用的授權,而不是以侵害報社的著作權並損及報社收入的方式,來降低自己的成本。讀者買一份報紙,只是取得這份報紙的「物權」,並沒有取得報紙的著作權或授權,當然不能重製、公開傳輸而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。就好比買了一本書或一張 CD,可以把書或CD送人,但不能截取內容大量影印、複製,廣為傳送。政府機關及企業對報紙的剪報,也是同樣道理。

【2012-11-16/聯合報/AA4版/教育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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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數位」剪報 更應取得授權

早些年,媒體資訊較為貧乏,很多人將報紙的內容,根據自己的需求與嗜好,分門別類剪輯成冊,幾乎成了個人專屬的小小百科全書。由於讀者已經買了這份報紙,如何剪剪貼貼,都是屬於他已擁有物權的這份報紙的合法權利。

除了個人剪報,政府機關及企業也有專人進行剪報工作。不過,這些剪報不是為個人興趣,而是為了掌握輿情或產業動態,作為機關企業決策或推動業務的參考。為了提高資訊效益,不少政府機關及企業會進一步將製作好的剪報,影印分送各單位參考,這種經常性大量散布的行為,已經超越單純的個人偶一為之的剪報收藏,雖然可以減少訂報的成本,讓更多的職員看到剪報內容,但同時也就損害擁有著作權的媒體營收,無法構成著作權法所允許的合理使用。

網路時代,政府機關及企業的「剪報」略有改變。以網頁鏈結或透過電子郵件傳遞鏈結資訊,讓閱讀者自行點閱網路新聞,不涉及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新聞著作,可以不必取得授權。若是上網擷取新聞網站內容,或從新聞資料庫複製、轉貼新聞,或者把紙本剪報掃描儲存,以供後續再利用,這些都是應取得授權的重製行為。政府機關及企業若進一步用電子郵件轉寄散布這些報紙內容,甚至累積建置資料庫供員工查閱,類此以數位的手段重製及公開傳輸報紙內容,其嚴重程度遠大於紙本影印,更應該取得授權。

【2012-11-18/聯合報/AA3版/教育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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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從源授權」可以大幅降低剪報成本

數位網路時代的「新聞剪報秘書」,較早期採用影印的年代,更為蓬勃且有效率。

扮演「新聞剪報秘書」的剪報公司,過去多由人工蒐集、剪輯、分類報刊內容,透過影印、傳真的方式,逐一把特定內容發送給遠端客戶,供做營運或施政參考。這種作業模式必需大量人工,在時效上也相當吃緊。

數位網路時代之後,剪報的內容除了報紙原版,也可以是全文電子檔。剪報工具改用掃描器取代影印機,並以電子郵件取代傳真機公開傳輸散布,甚至建置資料庫提供剪報內容的平台,給訂閱的客戶自行上網查閱,不僅大量減省人力,並更能掌握時效,廣為政府機關及企業接受。因此,升級成功的剪報公司,為了開拓市場,就更積極地和報社等重要媒體討論並取得合法授權,以便正式且公開擴展業務。否則一旦涉及違反著作權法,賠償還算事小,若因此讓好不容易開發的市場及客戶一夕瓦解,就得不償失了。

剪報公司另一種業務是提供「代工」服務,委派人力到政府機關及企業內部執行紙本剪報或數位剪報的工作,這是利用報紙內容營利的服務業,應該取得授權。

部分政府機關及企業,只有編列支付給剪報公司的勞務費用,卻忽略了內容授權費用,這樣的作法就如同要求影印公司長期且大量影印未取得授權的資料,容易引發侵權爭議。因此,政府機關及企業在委託標案中,應該明列授權費用並要求業者提出授權證明,以示尊重著作權。

總的來說,長期、大量重製、公開傳輸或散布報紙內容或剪報,無論是政府機關及企業自製自用,或剪報公司提供代工服務之營業,都不是著作權法所允許的合理使用,應該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。

從經濟運作法則來看,剪報公司或政府機關及企業,利用報紙內容以便有利於施政或經營而獲得好處,就應該有付費的概念。剪報公司可依「從源授權」的原則向媒體取得授權,轉供政府機關及企業利用。政府機關及企業有付費取得授權的觀念,委託剪報公司代理向報社從源取得授權,也能降低個別授權的成本。這種公平、合理且適當的利益分配,對各方都有好處。

「從源授權」的模式,在美國則發展出一個集中授權的代理組織,稱為「著作權清算中心 (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, CCC)」。紐約時報或華盛頓郵報等媒體自行決定授權價格,政府機關、企業或學校,直接上該組織網站填報所需使用的新聞內容字數與份數,系統自動算出應繳費用金額,以信用卡線上付款後取得授權編碼,就完成授權程序,而CCC每筆交易向利用人收取3美元,報紙內容被合法廣泛利用,所有的人都獲得需要的便利和應有的利益。

【2012-11-21/聯合報/AA4版/教育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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